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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朋友圈、微博也能当证据,你还敢乱发东西吗?

导读: 

【普法专题】朋友圈、微博也能当证据,你还敢乱发东西吗?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此外,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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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包括: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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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电子证据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规定》明确: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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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朋友圈”

在《规定》中,公检法机关之所以能够查看朋友圈信息,恐怕还是因为,朋友圈是一个具有公共意义的网络空间。

而与之相对应,点对点聊天、群聊天却属于相对私密的空间(群聊天居于灰色空间地带,目前尚无评价,因为两三个人可以建群,500人也可以建群)。

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私密空间的通信,执法司法机关更加谨慎,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仍然没有突破有关法律对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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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还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有人不免会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

对此,洪道德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来源:搜狐网 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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