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狮子镇近日发生了一起打猎误伤村民案件,造成两人死亡。初步调查发现,1月12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村民周某等三人途径狮子镇东山村的时候,周某因喝酒太多站立不稳,不慎落入山沟,其他两个人为了拉拽他,一同滑进沟内草丛里面,在三个人向上爬的过程中,守候在附近的当地狩猎队员左某等人看到草丛中有动静,误以为是野物,端起单管猎枪向草丛里面开枪,击中其中两人,造成二人死亡。
目前,死者已安葬,嫌疑人左某、汪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通网友:枪是哪里来的,持有猎枪不犯法吗?
文艺网友:你永远都不知道,明天和死亡哪一个先来。
法学院学生:这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我们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回答:
普通分析:
本案中狩猎人左某等人很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艺分析:既往不恋,当下不杂,未来不迎。
法学分析: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要看情况。
如果对于对面是人这个事实无法预见,就是意外事件,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如果对于对面是人这个事实可以预见,却因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预见,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误将人当动物猎杀的案件,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看到此案件的猎枪,很多人又想起了那个摆射击摊被判刑的老太。
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枪支 " 认定标准是否科学?
如果按照法条,这个判决并不离谱。1996 年修订的《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 128 条则明确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按照 2001 年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有 6 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从此来看,早已超过了定罪门槛。
此外,司法解释确定的 " 情节严重 " 标准是 "5 支以上 ",而赵春华非法持有的 " 枪支 " 是 6 支,如果不是考虑 " 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或许具体量刑还不止这些。
当然,这些都是 " 标准答案 "。
问题是,这个大妈拥有的 " 枪支 ",究竟有多大杀伤力?关于非法枪支的标准和定义是什么?
在《枪支管理法》第 46 条中,将 "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 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根据公安部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一个量化后的数据,固然会在认定上更加精准,但这个标准能不能达到上位法确定的 "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质疑。
根据 2008 年第 2 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指出 16 焦耳 / 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枪口比动能在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左右,要低于上面的数值。
此外,赵春华是否真的 " 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 "?这涉及到主观恶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调研论证,回应公众关注,彰显法律的人本关怀。
来源:搜狐网 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