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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正式废止

导读: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1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正式废止。

深圳新闻网3月22日讯(记者 刘梦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1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正式废止。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在市法制办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

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日前,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悉,该《条例》被废止后,其原有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保健费、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事项,将通过政府规章予以规范。2月16日,深圳市法制办已公开面向公众征求《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拟规定每超生一个子女,将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同时,为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深圳市、区政府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等。

来源:深圳新闻网      时间: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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