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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节加班费怎么算?这条微信告诉你!

导读: 

2019年的放假安排已经公布,那么,万一要加班的话,加班费怎么算呢?

 2019年的放假安排已经公布

那么,万一要加班的话,加班费怎么算呢?

中国政府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详见下面的动图和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公式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话说回来,

农历新年依旧是在2019年2月份,

情人节刚好在春节之后,

对单身的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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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                    时间:2018-12-26

春节期间有的老乡,因企业单位生产任务紧等原因,没有放假,坚守岗位,继续工作;也有的企业单位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春节期间的加班费怎么计算,是否可以用补休方式或者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或者,提前放假可以扣发工资吗?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时如何维权?在这里给老乡作一简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能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

比如,有的公司因赶生产任务,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需要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的方式冲抵。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初一到初三,机械制造公司理应依法按加班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给加班费。

具体计算方式是: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职工如果是工作日加点的,其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二、 春节发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比如,春节期间的初一至初三按公司要求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领导慰问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大红包500元。这3天加班费要另算,必须支付给3倍加班工资,不能用红包抵顶。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倍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因为“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与不给全凭自愿,发多发少企业有自主权;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职工加班劳动的应得收入,理应专门支付。

三、公司提前放春节假,工资不能少。

比如一个公司在2018年2月春节前夕,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3天放春节假。可是,在年后发放2月份工资时,有扣发了3天相应的工资,公司介绍说,多放假的3天里大家没有正常劳动,当然要扣发。

其实,这是不对的,这个公司做法是违法的。每年春节,一些企业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选择提前放假、延后开业,让职工能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既然是让职工充分享受快乐,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资这种让职工揪心的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每年的春节一般放假有7天,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公休日调休,均不扣工资。提前几天放假或者延后几天上班,也不能扣工资。这个公司多放的3天假并没有超出1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放假期间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那么,加班了,拿不到应得的工资,该怎么办?就是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决定多放几天假然后又扣发相应的工资,这种做法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对这种违反工资制度的侵权行为,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一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支付加班费或者扣发工资是否合法等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性质,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了有权要求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足额支付工资外,还可以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所责令用人单位应加付的赔偿金。

三是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家号                               时间: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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